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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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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辽民营粮食购销行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通辽市民营粮食购销行业商会。英文译名Tongliao Trade Associations Of Grain Purchasing And Marking,缩写TTAGPM。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结合我市民营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会章程。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通辽市粮食购销行业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是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以推动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现粮食市场多元化,粮食价格市场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己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和国家关于粮食政策的法律,为民营粮食购销企业会员做好服务,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全市民营粮食购销企业共赢的目的。

第四条 本会接受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领导和管理。接受通辽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通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内蒙古通辽市建国路37号世基大厦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了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畅通反映意愿和建议的渠道。

(二)推荐会员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开展会员间的交流,促进会员间互帮、互学互补共同发展。

(三)定期请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对会员单位进行国家粮食政策和政策法规的宣讲和仓储技术培训;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与铁路、公路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四)定期组织会员与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和相关金融部门进行银企座谈会,加强银企一家的联系活动。

(五)引导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六)为促进本商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会工作需要适时组建粮食经济人分会、加工企业分会

(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情况及会员的正当意愿和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是指在通辽地区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民营粮食购销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民营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和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企业会员牌匾及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优先权,获取本会编发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刊物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行业经营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为本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六)办理本会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向本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终止会籍。

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取消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法律,经监事会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章程制定修改由秘书处提出建议稿,经民政审核同意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聘任本会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和监事报告;

(五)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七)听取顾问组对本会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八)授权理事会届中增补副会长和理事等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会员单位),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一)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二)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不超过5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是本会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工作,对会员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讨论决定商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五)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对会员的吸收、表彰、奖励、批评、劝退或除名;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研究提交理事会讨论的事项;

(四)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期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聘请顾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业内某项专业技术中有实力,公信度强;

(二)有粮食行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型人才;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执行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为确保日常工作开展,聘请专职工作人员(4—6)人,协助会长和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届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同意、通辽市民政局批准方可续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负责人,应从本届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代表本会的法人地位。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2人、副会长(7—9)人,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做好商会工作;

(二)协助会长组织完成上级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照分工,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1名,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报通辽市工商业联合和市民政局备案.

    商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罢免程序:

(一)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的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向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四)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年度考核不称职;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解聘须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理事会、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确认并经通辽市民政局审批。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有3-5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人选要经过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综合考察(理事会成员、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确认并报通辽市民政局审批。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监事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监事会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报告情况。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要报通辽市工商联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三)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四)有其他应当罢免情况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通辽市工商联、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范围:

(一)差旅费;

(二)办公场地租赁,水电、物业等费用;

(三)理事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四)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执行机构工作会议,以及商会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五)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六)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和各项活动支出;

(七)与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 商会财务管理

本会收缴的会费及其它经费收入在银行设立专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支出;经费开支实行会长或由会长委托授权的秘书长 “一支笔”审批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的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长及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先审计后交接。

第三十八条 本会开展活动或服务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经费。事业经费和管理费分别建账。

第三十九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讨论报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通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过会员大会通过,并报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经通辽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终止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慈善事业。

第四十六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向业务主管部门通辽市工商联和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辽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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